首页 - 关于我们 - 学校文件

大工大校发〔2021〕121号-大连工业大学加强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来源: 添加时间: 2021-07-22

                                                                           大工大校发〔2021〕121号





             大连工业大学加强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外事工作管理,维护学校涉外安全稳定,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财政部、外交部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规范国际会议报批流程和中共大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建设等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实行外事归口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学校执行国家外交政策法规和教育国际化政策的职能部门,是学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对外联络和协调工作,以及涉外工作的监督及管理。

      第二条 各部门、各学院必须严格遵守外事规定,在涉外活动中做好涉外安全和相关保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本部门的涉外管理工作,以及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对口联络、信息报送、项目宣传等工作。

第二章 对外合作管理

       第三条 校际国际交流合作协议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起草,经法律顾问审核、校党政办公会议或校领导专题审议通过后签署。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申报,学生联合培养、学分互认、长短期交流、实习实践等各类国际项目,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学院开展。

       第五条 各学院、各部门开展涉外交流活动宣传,须提前一周报送《大连工业大学涉外交流活动审批备案表》,审批后方可进行网络或海报、条幅等形式的宣传。

第三章 国际会议、国际讲座等活动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各部门主办、承办国际学术会议、国际研讨会、国际论坛等大型活动(参会外方国家达到2个及以上),须提前3个月填报《大连工业大学拟举办国际会议计划表》,并提交会议请示、会议背景、活动日程、参会人员名单及其政审批件等材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照相关规定,将以上材料报辽宁省外事办公室、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网信办等部门审核,在获得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七条 各学院、各部门如邀请涉外组织机构、涉外人员来我校举办讲座、项目宣讲等活动,须提前一周填报《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辩论赛审批表》,选择涉外环节报批,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在职教工在境内参加由境外机构主办的线上或线下国际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大型活动,须提前2个月填报《大连工业大学在境内参加由境外机构主办的线上或线下国际学术会议、研讨会备案表》。如邀请校领导参会,须提交邀请函、会议日程、相关背景、讲话内容等材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照相关规定将以上材料报辽宁省外事办公室、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网信办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四章 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管理

        第九条 各学院、各部门招聘从事科研和教学工作的外籍专家(3个月以上)、外籍语言教师(一学期及以上),须提前3个月填报《大连工业大学外籍专家、外籍教师聘任申请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调人事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加以审批,并协助相关学院、部门组织招聘,报送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入职手续。

第五章 因公出国(境)管理

       第十条 行政类出访团组出国(境)年度计划,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任务批件及出访手续。

       第十一条 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类出访团组计划,由各学院每年11月前报送下一年度出访计划,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并根据出访计划协助相关团组办理任务批件及出访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涉及的相关申请填报和审批,须通过学校OA系统办理。

      第十三条 与港澳台地区开展的交流与合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1年7月21日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拟文                                                                     2021年7月21日印发


 

 

浏览量: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