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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添加时间: 2019-03-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更好的服务我校科技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我校科技创新与进步,根据《外交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对部分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及辽宁省外事办公室、教育厅《关于对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辽外办发[2015]65号),现就我校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条 本规定是在《大连工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现我校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管理,特修订本规定。

   第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因公临时出国(境)相关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

第二章 实行分类管理的人员身份和出访任务范围

   第四条 我校实行分类管理的人员身份包括从事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两院院士及返聘的专家。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实行分类管理的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执行下列科研任务,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和经费单独统计。

    1.从事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须在项目书或课题任务书中列明),出国执行项目书或课题任务中明确列出的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任务;

    2.出席重要国际科技类学术会议并担任大会主席、副主席、分会主席,作会议特邀报告、大会报告或分会报告;

    3.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就本人研究课题作学术报告;

    4.执行科技合作协议,出国执行协议规定的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任务;

    5.在科技类国际组织中任职或兼职的科研人员,出国执行与其在该组织中担任职务相对应的任务;

    6.从事由外方提供全额资助且外方背景可靠的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任务;

    7.赴国外执行合作科研、工程技术检验、地质勘探、采集等专业技术类工作任务。

    不直接参与上述7类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非专程出国执行上述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公临时出国,仍需按照《大连工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要求,实行限量管理。

第三章 出国(境)任务报批程序

   第六条 实行分类管理的团组仍按现行规定和程序报批。厅级干部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出国执行与专业技术职务相应任务的,仍按厅级团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严格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外事管理规定审核出访任务的必要性、人员构成与行程安排的合理性,不得弄虚作假、搞变通或疏于审核把关,不得安排或审批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照顾性和考察性出访。

   第七条 出席国际会议或从事科学实验、观测、勘探、采集、合作研究等科研活动团组的人数和在外停留时间,根据任务实际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掌握。

第四章 科学制定年度计划并加强出国经费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严格根据上述项目任务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制订并上报分类管理的科研人员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禁利用分类管理安排与上述科研活动不直接相关人员出访。未在年度计划内的,不予审批。

   第九条 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管理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财政资金执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的,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按照“经费先行审核”的要求从严把关。使用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科研项目和双多边合作项目经费的,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及经费使用安排履行审核审批手续。使用外方资助经费的,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或共识予以审核审批。

第五章  出访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实行分类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必须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团组出行前通过校园网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项目名称及任务说明,经费来源和预算,出访国家、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等。出访请示中须注明公示情况。

   第十一条 出访团组回国后,团组人员应在1个月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送出访总结,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在校园网公示出访任务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对群众反映有问题的出访团组或人员,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相关部门认真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严肃查处,追究责任。未按规定出访的团组与人员,主管外事部门不予审核我校其他团组审批,财政部门不予核销出国费用。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报送出访报告。逾期不报的单位或个人,上级主管外事部门将暂停我校其团组审核审批其出国执行任务。

第六章 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四条 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期间需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出访地应限于与执行出访务相关的国家及城市,不得擅自安排顺访或经停其他国家。严格执行批准的出访日程和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赴出访任务所在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观光游览。

   第十五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分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强化组领导,把好审核审批关。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谁把关、谁负责”的要求,加强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分类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违纪案件,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辽宁省外事办公室、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相关部门,将对我校专业技术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和随机抽查。

   第十七条 按上级规定任何个人不得保存因公护照。各出国团组和个人回国后,须一周内将因公护照交回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12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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