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外交部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的有关规定,对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伊朗等国家(地区)61个城市住宿费标准。
二、出国人员在境外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可参照城市间交通费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为我出访团组仅提供交通接待的,出国人员可按标准的40%领取公杂费。
四、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对违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具体见附件。
附件: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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