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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涉密人员国际交流保密管理规定

来源: 添加时间: 2020-09-14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保障我校核心科技的安全,避免发生科技泄密事件,规范我校教师在国际交流工作中行为,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保密制度:

第一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由科技处制定并更新我校涉密人员名单;每学年,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供我校留学生和外籍教师名单;由保卫处按照名单,对相关人员进行交叉安全防范管理。

第二条  涉密人员名单中的教师出国访问或者赴国外进修学习前,应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签署《大连工业大学教工出国保密协议》。

第三条  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不得涉及处于保密阶段的核心科学技术(以下简称“核心科技机密”)。

第四条  在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确需对外提供核心科技机密时,相关人员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条  国际交流活动中,如外方提出参观我校涉密实验室或查阅相关文献资料等要求时,活动组织部门应事先到相关部门备案,并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第六条  参加国际交流活动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携带含国家秘密的载体(例如计算机、移动硬盘、光盘等);因工作确需携带时,相关人员应事先到科技处备案,并采取切实可靠的保密措施。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没有保密措施的通讯工具中传递核心科技机密资料。

第八条  在国(境)外遇到危及所携带的国家秘密载体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销毁所携带的秘密载体,并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或学校保密处报告。

第九条  在国(境)外所携带的行李经过运输过程后,应即时检查有无异常迹象。在旅馆住宿期间,行李物品应妥善保管,如发现有锁被撬、箱内东西被翻乱等迹象,要立即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以便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  在国(境)外遇到或察觉外国情报机关采取政治毒害、物质利诱、色情勾引、栽赃陷害、寻找把柄等手段威胁、讹诈、策反时,要站稳立场,冷静应对,巧妙处置,并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取得联系。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随便要求外方提供内部资料或实物,如对方主动赠送重大机密材料或设备时,应主动报送至我驻外使(领)馆,采取妥当、正规的渠道送回国内。

第十二条  在境外发生泄密问题时,相关人员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汇报。

第十三条  相关人员如未按照本规范要求,造成泄密、不积极补救或瞒报,因而造成国家安全及经济利益损失,一切责任将由泄密人员承担,触犯法律者将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本规范最终解释权归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科技处、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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