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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本科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来源: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添加时间: 2024-11-05

大工大校发〔2024〕3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赴国(境)外大学学习本科学生交流的管理,规范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工作,以及学生在境外获得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与转换等事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及相关学院协同管理。
  1.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各类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信息发布与对外协调和联络、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组织行前教育,以及各类学生出国(境)情况统计等工作。
  2.教务处负责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学生的学籍管理、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等工作。
  3.学院负责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学生的审核和推荐;跟踪学生在国(境)外学习和思想情况;督促学生在学习期满后回校办理复学手续;配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开展相关管理。

  第三章 项目类别

  第四条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项目类型与形式具体可以分为A、B、C三类。
  1.A类项目:根据学校与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赴国(境)外进行短期学习、比赛、实习(含带薪)实践、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
  2.B类项目: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学习期限一般为1~2个学期,国(境)外高校不授予学位。
  3.C类项目:中外联合培养
  学生在本校修读期间,经申请批准后赴国(境)外指定高校修读,获得中外双方学位。

第四章 选派办法

  第五条 学生申请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有强烈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
  2.品德优秀,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记录;
  3.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无不及格成绩或至出国前已通过补考或重修考核;
  4.身心健康,具有较强的外语应用能力,能圆满完成国(境)外大学的学习任务;
  5.符合项目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六条 学校按照“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综合考核、择优推荐、部门审核、公示录取、学校派出”的方式进行申请和选拔。
  1.信息发布。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筹发布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通知。
  2.学生报名。学生按照通知要求填写《大连工业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申请表》,持《本科生赴境外交流项目家长同意函》向所在学院报名。
  3.学院审核。学院依据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按学业成绩和外语等级水平排名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择优推荐,确定人选在学院信息平台公布。
  4.审定备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学院报送名单进行复审,确定正式派出学生名单,通知学院和报送教务处备案。
  5.签订协议。学生在赴国(境)外前与学校签订《大连工业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协议书》。
  6.行前教育。学生在赴国(境)外前参加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的行前教育。无特殊原因未参加者,学校有权取消其交流学习资格。
  7.派出离校。学院指导派出学生办理相应的学籍异动手续和离校手续。学生根据项目要求准备赴国(境)外学习所需的申请材料,自行办理相关证件和出入境手续。

第五章 国(境)外管理

  第七条 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应自觉接受本校及我国驻外机构的管理,遵守我国及留学对象国(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留学机构或院校的规章制度,因违反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留学机构或院校管理规定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八条 赴国(境)外学生应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当地文化风俗,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
  第九条 学生在抵达国(境)外后,应立即向本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项目负责人及学院反馈抵达信息,及时反馈个人在外期间的电话联系方式、居住地点、紧急联络人联系方式等。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应与学院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十条 如因故中途终止在国(境)外的学习交流,须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教务处依返校时间确定国内学业安排。
  第十一条 学生在完成交流学习任务后,应按学校要求时间返校报到,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它国家或地区。未按时返校的,学校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的学杂费缴纳执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章 成绩与学分认定
  第十三条 学生返校后持国(境)外修读课程成绩证明,填写《大连工业大学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学分认定申请表》,学院对成绩进行审核和学分认定,经教务处审定后给予学分认定和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学习的课程成绩,需要转换具体分数时,将国(境)外大学提供的成绩评定标准,按以下标准转换。
  1.国(境)外大学成绩标准与我校相同时,直接转换。
  2.国(境)外大学成绩标准与我校不同时,按如下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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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学生持国(境)外学校或机构所取得成绩及学分按以下方式审核认定。
  1.参加A类项目的,根据实际交流、实习的内容,可认定为有关实习学分。
  2.参加B类项目的,在国(境)外所学专业与我校所学专业的培养要求相同或相近的,可进行学期、学年相抵。不能进行学期、学年相抵的,按在国(境)外所修课程情况进行“课程相抵”,课程内容与我校必修课或选修课相同或相近,按我校培养方案的同类课程认定;我校无相应课程的专业课可计入专业任选课学分;其他课程可计入通识选修课学分。
  3.参加C类项目的,学生根据签订的合作培养协议修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获得国(境)外学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则所修课程学分全部认定。同时,学生须完成我校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所有环节。学生如果未获得国(境)外学校学位,在国(境)外学校成绩合格的课程做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符合当年毕业与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应在学校开展毕业与学位授予审核工作时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学校审批后,进行毕业及学位审核工作。毕业及学位授予要求按《大连工业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大连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4.思想政治类课程不在转换范围内,按照学校要求返校后补修。
  5.学生的课程成绩计入综合测评、奖学金和推免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式,由学生所在学院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大连工业大学
  2024年11月1日

编辑/刘晔
审核/刘晔、庞艳松、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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